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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8

  根据刑法和《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量刑情节,在某种情形下还是定罪情节。所以,如何认定“肇事后逃逸”对正确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至关重要。对此,应该如何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呢?

  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三条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1.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1)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地评判其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

  (2)换言之,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因缺乏主观上的认识,不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2.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1)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

  (2)具体而言,就是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定罪处刑等责任。

  (3)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逃避上述任何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认定被告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能根据其最终是如何处置被害人的行为来确定,而不能以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当时的行为目的来认定。)

  3.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1)只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一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方能成立本规定中的“逃逸”。

  (2)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不远即被拦截、抓获,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成立。

  (3)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而且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因为逃离事故发生现场固然会使事故责任认定等陷于困境,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场所也会妨碍事故处理,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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