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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利息转换为本金是否包含高额利息?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1

  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债务利息问题,很多人并不了解借钱利息中的新借款协议导致前次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转换为本金中对属于双方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是否包含了高额利息问题产生疑问,并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那么,借钱利息中的新借款协议导致前次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转换为本金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约定利息竟转换为本金

  殷某、岳某因装修更新配套设施共同向出借人赵光明借款现金。自2000年起至2010年7月间数次在赵某处借款,双方于2010年7月1日对前期账目进行核对后,由殷某、岳某向赵某出具借条一份,借到赵某名下现金877万,借款利息约定为月息1.8%,按月计算利息,并按月结付利息,利息给付日期为每月的月末日。该笔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如数归还出借人借款本金及到期该月资金利息,出借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借款本金,未给付上述借款本金,应当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借款本金百分之十计算。

  该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经赵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请求判令:殷某、岳某归还借款本金877万元及自2011年12月1日起到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借款自出借之日至2011年11月30日利息153万元;支付逾期归还本金的违约金87万元;逾期给付利息的违约金15万元,未办理抵押手续违约金87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支持约定利息转换为本金后的高额利息

  一、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877万元;二、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某支付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的借款利息153万元;三、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某支付律师费用40万元。如果殷正志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赵某负担2万元,殷正志负担7.5万元。

  律师说法:约定利息转换为本金后包含高额利息

  关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877万债权债务是否包含了高额利息问题。当事人对案涉877万元借条的文本真实性无异议,从双方数次签订的借款协议看,自2000年至2010年间,殷某、岳某数次在赵某处借款,借款期限多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1.8%或2.0%,均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属于赵某的合法收入,应予支持。

  赵某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的支配权在赵某,他可以选择要求殷某、岳某支付后留着自用,也可以借予他人,当然也可以再作为本金借给殷某、岳某。本案中,新借款协议导致前次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转换为本金的法律后果,属于双方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赵某请求殷某、岳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赵某未向法院提供殷某、岳某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赵某造成本金利息以外的其他损失的相应依据,故对赵某请求殷某、岳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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