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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中找不到债务人的应对办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1

  现在社会中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普遍,与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但是众多问题中有一个问题最让债权人难受,那就是“债务到期了,但是找不到借钱的人”。很多人为了躲债,逃避还债义务,不惜远走他乡,那遇到这种情况借出去的钱就等于打水漂了吗?有什么办法在找不到债务人的时候还能要回来钱呢?

  案例简介:找不到人200万欠款打水漂?

  2012年4月5日,被告邓某因急需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7月5日止。被告潘某作为被告邓某的妻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6月25日,被告以同样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25日止,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外出务工、项目考察等多种借口避而不见,拒绝归还借款,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邓某、潘某归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邓某、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找不到债务人的应对办法

  本案中,原告出示了被告邓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提交了借条原件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打印件。经法院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均予以认定。两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辩证、质证的权利,故缺席判决。

  以上案例,案情清楚,事实明确,并不复杂,对于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如债务人以远走他乡等方式躲债找不到人时,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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