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担保成为中小企业及个人越来越重要融资方式,很多人在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认识上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面简要介绍一下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请您阅读了解。
一、连带责任保证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据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则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即债权人的权利就消灭了,债权人不仅丧失了胜诉权,而且也无权再起诉保证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都是对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与诉讼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债权人在一般责任保证期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那么,
二、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呢?
因《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出要求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故依据《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和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原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了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则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向该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从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
在现实生活中,保证是经常发生的事,可大多数人对保证的方式、期限和诉讼时效等都是一知半解。相信大家阅读了小编以上总结的连带责任保证时效期间如何起算,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