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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在借条上签字 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2

  向某于2014年11月从宋某处借款10万元,到了还款日期,宋某多次催促向某还款均遭拒,2016年2月,宋某便一纸诉状将向某告上法庭。

  与向某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其母亲毛某,为什么向某的母亲也成为了被告?本案与向某母亲又有什么关系?这还得从当初打欠条的时候说起。

  原来,10万元借款是向某借的,也是向某支配使用的,但借钱时,宋某担心向某的偿还能力,为保险起见,需要向某母亲毛某在借条上签字后才予以借款,后毛某在女儿向某的劝说下自愿签了字,至此,宋某与向某、毛某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向某和毛某二人对借款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向某与毛某二人连带偿还宋某借款10万元”的民事判决。

  【法官说法】

  自愿签署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日常生活中,人们会经常接触到借条,或因亲属关系,或因意气用事,或为了早点拿到钱而不假思索地在借条上签了字,孰知,从在借条上签字的那一刻起,就确定了自己要承担了的那份义务和责任,甚至会招来官司,成为被告,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麻烦和懊恼。所以法官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借条上的字不能随便签,凡事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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