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82-6734-8119

当前位置:海宁律师 > 债权债务 > 正文

债权债务能否相互抵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3

  一笔25万元的借款未偿还,月息0.6%;另一笔60万元的欠款又享有25万元的债权,受让的月息为1.5%。原告本想起诉要回借款,被告却提出,两者相互抵销后,原告尚欠他9万元。那债权债务能否相互抵销?日前,三门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行主张。

  案情回放

  章某、包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合伙做生意,因资金不足,由章某出面、包某担保向银行贷款25万元,款项实为包某所用,贷款期间,包某也已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因包某没有偿还,章某代为偿还。2011年2月,包某向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25万元。自出具借条后,包某已按月利率0.6%支付利息至2013年1月26日。后经多次催讨,章某未收回借款,将包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包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自2013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利息。

  而包某辩称,2013年1月24日,因原告章某未按借款协议归还其哥哥包赏某的到期借款60万元,也未支付利息。2014年2月1日,包赏某与自己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章某享有的债权中的25万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他,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已通过快递邮寄给章某。

  包某说,他所欠章某借款月息为0.6%,受让的月息为1.5%,两者相互抵销后,章某还欠他9万元。他保留9万元的诉权。

  章某质证,借款协议上签名属实,债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也收到过,但其不同意该债权转让。其跟包赏某之间的借款有诸多问题,实际数额也有异议。

  那么,债权债务能否相互抵销,章某能否要回借款?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负有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到期债务时,如果他同时拥有从第三方所受让的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在等额内支持其行使抵销债权的主张。而本案中,因被告包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抵销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章某对欠包赏某的借款有异议,不同意相互抵销,法院也无法在本案中一并查明章某与包赏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包某主张债务相互抵销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包某偿还章某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