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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中如何应对控方证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3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中国的国情、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岌岌可危的地位,就不奢谈什么“材料”了,只说“意见”吧。其实,由于受到诸多的限制,律师藉以取得辩护效果的途径基本就是结合庭审情况针对卷宗中证据材料的种种不足,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上着手,削弱甚至消弭控方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三性”中,客观性是比较难以突破的,一般常用于言辞证据中。比较常用方法的是逻辑学中的“矛盾律”,或者是“排中律”。所谓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所谓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我曾经办理的一个强奸案子中,受害人说自己被抱出房间之后开始呼救,证人说犯罪嫌疑人一抱受害人,受害人就似乎觉察出了危险,极力反抗并呼救。这就产生了一个不能同真的问题,退侦后由于无法找到证人去向,案子便搁置起来了。当然,这只是个特例,因为控方证据中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就只有一份证人证言了,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作为补充证据使用。

  证据的相关性一般难以成为辩护的有力武器。一般常见的辩护方法就是指出针对被告人人品作出的评价判断不能成为认定被告是否犯罪的证据使用,因其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证据的合法性最容易用来作为抗辩武器来使用,证据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来源、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质证等。《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里,竟然规定了居中审判的法官搜集证据的义务,由于与本文主旨无关,在这里提出来,权作笑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隐约透露出一种倾向,那就是,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对于言词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可以经过补正后有选择地的予以采信。对于这一点,尤其需要辩护人注意,对于不具备合法性的言词证据,一定要投入更多热情和精力。

  辩护,追求的是客观效果,千万不要为了表现自己的胆识或者为了打动旁听席上的人去做无用功。除非有已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刑讯逼供现象存在,辩护人一般不要直接指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执业环境,避免与相关司法部门结怨,另一方面,这种观点,一般情况下不会被采信。

  那么,是不是“刑讯逼供”这四个字就是辩护律师的雷区,不能触及呢?也不是,要讲究时机,讲究策略。对于一些在学术界已经得到一致认可的一些证据分类,辩护人一定要烂熟于心,熟练运用,不要误以为这只是考试或研究用的理论性的东西。比如,物证、鉴定结论一般只能属于间接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于直接证据,对于这些理论分类运用得当,可以言简意赅地阐明辩护观点,利于得到法官的认同,没有人会喜欢洋洋万言不知所云的辩护。

  另外,有的辩护人喜欢在庭上出示自己的会见笔录,借以证明被告曾经在会见时如何描述案情,其实大可不必。如果在会见时当事人说了卷宗笔录中不曾记录的内容,可以用询问的方式解决。在我看来,会见笔录的作用充其量有三,一、律师琐碎的事务多,不可能整天考虑一个案子,做好笔录,特别是对于那些牵扯时间、地点、数量的事项可以帮助记忆。二、保护律师,在因为辩护遇见麻烦的时候,多少可以用来证明是会见时被告自己主动说的。三、有极少数律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及时会见,却喜欢吹牛皮保证多长时间会见成功,在不能及时会见的时候就撒谎说已经会见了,欺骗委托人。作了笔录,叫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可以很好地证明已经会见的情况,便于取得委托人信任。

  做刑事辩护,一定要耐心细致,就是复印卷宗这样的事务性工作也有讲究,复印卷宗最好是全部复印,不要为了替委托人节省那么一点复印费随意取舍,甚至只复印证据卷,不复印程序卷,好多辩护线索就是从“对照”、“比对”中的发现的。阅卷时一定养成随时记录的习惯,有个地方觉得有疑问,记下来,有个问题觉得需要核实,记下来,类似的问题积少成多,再进行梳理,将那些后来发现无关的问题删去,剩下的就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无论是会见,还是开庭,一定要列好讯问提纲,到时候根据情况再进行取舍。而且开庭之前,一定要嘱咐好被告,哪些问题不能随意提及,那些问题不问不能说,那些问题可以根据庭审情况见机行事,还要告诉自己的当事人,哪些被告的律师可能会对其进行询问,其用意大致会是什么,使得自己的当事人实现做到心中有数。还要叫自己的当事人如何应对其他辩护人的“诱”和“逼”,以避免其他辩护人为了其他被告人的利益充当公诉人的角色,为控方补强证据。

  各人有各人辩护的技巧,但是,基于辩护的使命的一致性,肯定有共通的技巧可以相互借鉴,罗嗦这么多,希望对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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